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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法院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1-16 17:48:53

  一、多元解纷护航绿美广东

  ——某农牧公司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因某农牧公司超标准排放污水,环保部门于2017年5月4日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经5月11日、6月1日两次复查仍超标,至6月26日复查才达标。环保部门遂对该公司2017年5月5日至6月1日期间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共罚款392万元。经复议维持后,该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争议化解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从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入手,向立法机关提出合理性建议,同步协调环保部门、复议机构等,启动多元解纷机制,按照有利于环保执法、环境治理和有利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组织各方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环保部门据此将罚款数额调低至154万元,并同意向有关单位反馈该公司整改完成情况以减轻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典型意义

  法院在面临地方性法规和上位法适用冲突难题时,能充分运用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调解权限,协同立法机关、环保部门,形成多元调解合力,积极促成案件和解。法院作出行政调解书,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既明确了环保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推动了立法机关及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条文,统一环保执法,也帮助了企业纾困解难,达到了化解一案、规范一类的效果,为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府院联动推进“民心工程”

  ——吴某等诉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三馆合一”项目是广东省重大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2019年10月8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方案。吴某等被征收人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拒绝签约搬迁,并在行政复议后于2020年2月份先后提起7宗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等,工程项目因此陷入停滞。

  争议化解情况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由承办法官庭后逐一与原告沟通协调,建立与双方当事人对话渠道,随时解答疑惑,加强信息反馈,通过协调政府配合法院陆续组织多场集中看楼选房活动,消除被征收人的顾虑。后吴某等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典型意义

  法院主动服务重大“民心工程”建设落地,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对话平台,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为其倾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取得群众信任和政府支持,最终促成各方调解。本案法院在土地房屋征拆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让人民群众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共享发展“红利”,而且避免了后续拆除可能引发的冲突,为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赢得民心和效率。

  三、价值引领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梁某诉佛山市禅城区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梁某系佛山某小区业主。禅城区某街道办综合执法队在对梁某楼上业主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后,楼层间仍留有拆缝,石头散落在高空外墙水管夹缝及横梁上,存在安全隐患。梁某两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行政机关均回复称相关问题需请业主联系物业管理处,与违建业主进行协商和解决。梁某遂以行政机关未履行违建拆除的善后处理职责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化解情况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违法加建的楼板系业主所为,但行政机关实施了拆除行为,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客观存在并亟待消除。法官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对如何全面、积极履责进行释法说理。后行政机关组织违建业主一起进行了施工,消除危险物并对墙壁进行修复美化。梁某满意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面对行政机关无职责义务的答辩意见,法院在办案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双方从法治、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出发,以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搁置争议,最终促成行政机关与违建业主一起做好善后工作,消除了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也消融了邻里隔阂,有力促进了“官民”“邻里”和谐。

  四、以案释法“撬动”职责履行

  ——李某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某服务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李某曾与某资产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某资产公司多起经济纠纷导致李某被法院执行限制消费和出境。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不同意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某资产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申请变更登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由某资产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解除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某实业公司予以协助。某资产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李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某服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局未协助执行。李某遂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

  争议化解情况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积极与登记机关对接,通过案例检索、大数据搜索等方式查找类似案例及处理做法,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督促登记机关根据执行通知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最终促成工商登记的变更。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李某撤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该职责的,一般应由执行法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督促。本案法院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通过启动与行政机关长效协调会商机制,以释法明理、类案指引等方式,落实调解优先,推动行政机关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妥善化解了矛盾,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五、司法建议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

  ——陈某诉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温某于2002年3月21日在河源市某县登记结婚,于2005年8月20日登记离婚。2004年4月14日,“陈某”和案外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婚姻登记并为其办理结婚证。陈某主张其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办理2004年的婚姻登记,请求民政部门撤销被拒绝后诉至法院。

  争议化解情况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陈某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属实。虽陈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考虑到其确因被冒名婚姻登记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法院专门组织民政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听取行政机关纠错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商讨解决办法。根据协调情况,决定通过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书的方式,启动行政纠错程序。收到司法建议后,某县民政局撤销了2004年的婚姻登记,困扰陈某多年的冒名婚姻登记案件得到实质解决。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与撤销,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对已查实系冒名婚姻登记但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形,由登记机关主动纠错,是最优路径。本案法院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充分了解行政程序重开的痛点难点,能动司法,针对性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程序,共同帮助原告摆脱“被结婚”难题开启新生活,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架起连心桥助安置政策精准落地

  ——曾某、罗某诉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案

  基本案情

  因广州市某区中轴线项目的征地需要,区政府于2013年先后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规定:“户口属于中轴线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本村农业人员,其名下没有房产的可以获得65平方米的救济房。已离婚的妇女独立计户。”曾某系已离婚妇女,与儿子罗某均属被征地农民,但未获得安置房。曾某母子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但区政府作出《回复函》认为曾某的父亲、兄弟已选定了安置房,其作为“外嫁女”不符合落实安置房的资格。曾某母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化解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关注到曾某母子确因无房生活陷入困难,且从政府发布的安置文件精神看,两人符合可被纳入独立计户的安置范围,从为群众办实事出发,联系区政府、某街道办,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对安置政策进行辨法析理,为双方架起沟通桥梁,引导换位思考,经多轮协调磋商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街道办为曾某母子落实一套65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支付相应补偿款,区政府撤回上诉,曾某母子撤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审查安置补偿的法律标准,以府院联动带动“官民”互动,架起沟通桥梁,鼓励双方换位思考,依法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七、“调执一体”避免程序空转

  ——某经济合作社诉某自然资源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原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于2004年、2005年及2011年先后3次征用某经济合作社25.61亩土地,但未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保补偿手续。某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7月6日起诉茂名市某管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请求确认被告不为原告被征地村民办理社保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社保手续或支付社保费用。

  争议化解情况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注意到因行政区划撤并、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单位职权变更、征地档案资料遗失等历史原因,某经济合作社2011年征地批次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尽快依法行使补偿安置职责,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催促行政机关加快完成被征地农民补办社保人员、人数、金额的核定以及和解协议的磋商、拟定、修改及审批等工作。在促成三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待协议约定的一次性社保费实际支付到位,执行完毕,才向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确保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在征地案件中,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不仅是征地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法院办理此类行政案件的裁判基准。本案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实质诉求,推动当事人和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机关加快审批流程,抓紧履行和解协议,推动社保费尽快足额支付给农民,确保国家为被征地农民制定的社保政策落实到位,有效防范了因协议履行不及时引发新的诉讼,避免了程序空转。

  八、协同行政首长一揽子化解纠纷

  ——某林业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案

  基本案情

  因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需要,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8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某林业公司经营的200多亩互叶白千层在征地范围内。因公司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相继向公司作出《签订补偿协议通知》《领取补偿款通知》《催告通知书》等,但公司仍不配合征收工作,某县自然资源局遂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化解情况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现,某林业公司因征地补偿问题先后就补偿标准等提起多个诉讼,若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势必还会引发其他诉讼。法院启动行政争议全程协调解纷机制,协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调解,在坚持法定补偿、统一补偿标准的原则下,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公司随即申请撤回其提起的全部案件的起诉和申诉,多起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

  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依法监督的同时争取政府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支持,充分依托行政争议全程协调解纷机制,运用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抓住当事人实质性诉求即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向双方当事人针对性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全部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在服务保障好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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