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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0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发改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8-15 02:31:46
曹志伟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用市场化解决住宅停车位利益分配不均的建议》(第2009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多次与委员们进行了电话沟通、座谈交流等,现就文中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议价规则”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制定的《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议价规则》)具有其必要性及合法性:

(一)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行为。

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的同时,居民生活进入小康阶段,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中,但配套的停车场供给及建设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导致放开价格后持续出现部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较快上涨、业主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或冲突的情况,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广东工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讲话精神,《议价规则》从解决行业发展与市民需求之间的现实矛盾出发,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遵循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和依法行政要求的前提下,为住宅小区停车位供需双方通过协商生成价格设计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规则指引,以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议价规则》主要强调以下几点内容:一是明确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的制定与调整属于市场行为,不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干预;二是明晰政府部门及基层单位各自职责范围,避免行政资源过度使用;三是要求政府各部门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加强停车资源供给,从源头上解决住宅小区业主停车难问题。

(二)制定《议价规则》符合地方性法规的授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要求“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上述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议价规则》的权力和职责。

(三)制定《议价规则》符合中央和省的政策导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要求“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因此,通过制定《议价规则》引导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是落实中央和省相关工作部署的工作举措。

二、关于“政府多渠道增加车位供应缓解停车难”建议

一直以来,我市从严格规范土地管理,保持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角度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地推进停车场建设:一是颁布实施《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和《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简化闲置土地处置操作程序,加快闲置土地盘活再利用效率,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积极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二是制订《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积极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牵头组织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协助组织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促进停车场建设市场化,不断增加停车泊位供给,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三、关于“将新出让的住宅小区停车场作为免地价免摊分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议

目前国家暂无出台“支持将新出让的住宅小区停车场作为免地价免摊分的公建配套设施”相关政策,我市执行以下涉及停车场用地的政策: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该通知第三条第(十二)点明确“……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二是《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1.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2.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3.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

下一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和完善我市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城市停车场布局,提升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质量。

四、关于“要建设单位将车位与商品房同期公示数量与价格后同步出售”建议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因此车位必须在权属登记后方能销售,无法与预售商品房同步。

五、关于“放开停车场租售价格”建议

按照《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规定,我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出售价格以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六、关于“停车位在优先满足小区业主购买/使用需求的前提下,余下车位在交楼后经公示出售出租价格后,可向周边小区车主出租出售”建议

此建议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要求,即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下一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积极研究“停车位在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后,余下车位向非本小区业主出售”的相关规则。

感谢市政协委员们对我市停车场收费管理政策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市各相关部门将积极吸纳借鉴有关建议,采取切实措施更好地促进我市停车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联系人:陈乃豪,联系电话:831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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