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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20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5-20 10:57:49

梁丽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干预限制高价售卖车位的建议》(第20192017号)收悉。经我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认真研究,并结合与您交流的情况,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规范车位租售管理

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自2008年开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配建车位、车库租售规则进行规范。原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交委在2008年联合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穗国房字〔2008〕195号),建设单位租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车位出租方面,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车位出售方面,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二、关于对停车位销售价格指导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停车位销售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因此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制定停车位的销售价格或者对其实行最高限价。

我委将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您关于对停车位销售价格进行指导和限制的建议。

三、关于停车收费管理

近年停车位价格高涨问题,供需失衡是主要原因,此外也与2015年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后的停车费上涨影响有关。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促进新增泊位供给,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收费行为和维护正常价格秩序,我市目前正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则,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管理。

一是规范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为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和部门开展了调研论证,争取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支持与指导,摸查我市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以来的实际情况,学习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草拟了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目前,该规则正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二是合理制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标准。为便民、惠民,提高泊位使用周转率,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收费标准。目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已草拟广州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方案。该方案相关工作正在按规定程序推进中。

感谢您对我市停车位市场管理规范、停车位售卖价格问题的关心和关注,同时也感谢您对相关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7日

(联系人:李俊杰,联系电话:8312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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