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网页 无障碍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人大第十五届五次会议20202220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7-02 10:00:00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人大十五届五次会议第 2220 号建议《关于将违法建设人纳入我市征信体系的建议》收悉。雷建威代表认真剖析违法建设深层原因,从建立违建治理长效机制入手,提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增设违法建设曝光专栏、对违建人实施联合惩戒等建议,对从源头上解决违建问题具有很强针对性。经研究,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将违法建设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包括,“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信息”等。第十七条明确“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在符合法律规范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前提下,相关当事人违法建设信息可以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关联当事人主体信用档案。

二、关于对违建信息进行公开曝光的建议。《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本领域的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守信激励主体名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同时公示名单的有效期、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当事人违法建设信息在不泄露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依规在“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违建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建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必须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认定标准。目前,国家和省没有明确的违建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暂不能对相关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但依据《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修复失信行为,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前款规定的惩戒措施时,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二十九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或者限制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严重违建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联系人:廖伟,联系电话:8312595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