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的建议》(第20212060号)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经5月21日与您见面及多轮电话沟通,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的建议
1.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审批。我委于2019年联合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交收费调整申请的学校,按《通知》要求,由市教育局审核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资质及招生人数等,市发展改革委在依法依规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合理定价并按程序审批收费标准,学校须向社会做好收费公示事项并严格遵照收费标准执行。
2.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执行监督情况。一是按照工作职能划分,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开展专项检查。2020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了学校收费检查专项行动,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了我市相关单位的教育收费行为。重点查处各级各类学校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重复收费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学校违规收费案件7宗,责令退回多收款项1020.86万元,罚没数百万元;二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市教育局明确专门机构对擅立收费项目、擅提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依规实行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同时对收费公示事项列入年度检查进行监督。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严格按程序进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审批,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学校违规收费行为,大力维护教育领域正常价格秩序。
(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监督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关于“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市教育局把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年检范畴,查看相关记录、学生收费、政府补贴及办学结余使用情况,通过年度检查持续加强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监督。市发展改革委依照《通知》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施行三年动态调整,在动态调整年,根据民办学校过往三年的完整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作成本审核,综合分析学校的办学投入及收入变化情况,对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合理地予以调整。
(三)关于加大义务阶段公办教育建设工作的建议
1.持续增加公办中小学学位供给,巩固良好教育生态。十四五期间,我市将继续加大公办中小学学位供给,预计新增公办基础教育学位超过30万个。该目标已纳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个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广州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个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精神,出台了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规范性文件,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统筹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2.持续强化公办学校师资力量培训,提升教育发展质量。首先,目前已拟定《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体系实施方(2021-2025)》。通过加强教师教育、严格教师准入条件、优化资源配置及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等补齐教师队伍发展短板;其次,是推进市、区教师发展中心和教师发展学校的建设。最后是构建分层、分类递进式培训体系。明确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成长路径,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快速成长。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的关心与支持。
2021年5月26日
(联系人:孙秀华,联系电话:831259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