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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4223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5-16 15:19:10

庄伟燕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完善经营性车位停车费调价规则的建议》(第20242233号)建议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于5月13日进行了电话、微信沟通,经综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逐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部门针对市场调价停车位的调价制定指导文件,停车位调价不得超过一定幅度、调价次数不得超过一定频率的建议

  目前,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定价,发展改革部门无权干预。为此,市发展和改革委已于2024年4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在修订《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从人大立法层面上,建议直接在《条例》中明确停车场经

  营者要向业主主动详细公开停车场经营的具体信息(包括调价幅度、调价频率等内容),并作为住宅停车场收费议价双方协商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建议《条例》具体明确内容为: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含租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各类名目的收费)前,应当如实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公开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情况,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业主基本权益为前提,与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友好协商。其中,公开内容包括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商业和住宅停车位区分情况、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者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上一年度车位费收支的审计报告、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

  为充分发挥电子投票系统为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提供协商服务的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于2023年对《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住宅停车场收费议价可以申请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征集业主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合理确定调价范围的建议

  市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关于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2022〕12号)说明其附件《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议价规则》)继续执行且有效。其中,《议价规则》第五条第(三)点“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已有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合理确定调价范围的内容。

  目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已于2024年4月提出建议,从人大立法层面,在《条例》中明确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议价的细则。涉及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明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应当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判决书关于住宅停车场有偿使用收费的判决结果,并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或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制定指引引导住宅停车位开发商进行闲时对外租赁服务,并给予政策性优惠税收的建议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二条“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后,方能出售;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闲时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同时,由于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制定对外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

  目前,住宅停车场物业管理单位可申请参照小微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其中小微企业是指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主要优惠条款有: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满三万的可以申请免税。

  感谢您对我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联系人:谭冬辉,联系电话:831259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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