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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广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7-03 06:21:12

各车辆生产(品牌)、销售企业:

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车辆购置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鼓励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配套完善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在我市推广应用,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根据车辆技术性能给予分类补贴。相关技术标准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的有关要求。

二、为规范地方财政补贴申领,原则上只接受车辆生产(品牌)企业或车辆生产(品牌)企业在我市的独家全资销售机构作为补贴申领单位。

三、根据6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原由市交委负责,发放至消费者的新能源中小客车1万元/辆的财政补贴停止发放。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按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标准执行,且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车辆生产(品牌)企业从车辆总价中预扣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后将车辆销售给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形式由消费者直接或间接承担财政补贴。具体车型补贴标准近期另行发布。

四、车辆生产(品牌)企业及其所属经销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主动做好地方财政补贴的解释说明工作,应确保消费者对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完全知晓。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应注明车辆总价、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车辆最终销售价格。

五、车辆生产(品牌)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告知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不满三年需迁出本市的,消费者须按原标准退还相应补贴资金。

六、车辆生产(品牌)企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纳入销售服务体系,承担为具备建安条件的消费者按照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的义务,且在购车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车辆生产(品牌)企业要确保对在本市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动态监控和数据采集,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车辆信息,并配合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工作。

专此通知。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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