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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4-17 06:26:07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寄宿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寄宿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一)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对应幼儿园不同等级即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和未评级,同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等级管理的变化相应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机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注:财政拨款类幼儿园包括财政全额核拨的公办幼儿园和财政核补的公办幼儿园。)

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8:00至16:30。各级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三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按月预收,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至19:00期间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公办幼儿园可收取托管费10元/人·天,其中16:30至17:00免收托管费。

3.校车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四)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五)各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可在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制定本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学质量、群众承受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应保持学年内稳定。

三二、收费原则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原则。本文中“新生”指每年秋季入园就读的幼儿以及以及外校转来的插班生;其余学生幼儿为“”老生”,两类幼儿分别按其注册入园当年园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预收保育教育费。在学期、假期交叉月份中,按平时保育教育费和假期保育教育费分别计收。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在园天数计收。

(三)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公布(每学期期末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除本通知规定的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寄宿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住宿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项目名称与《国家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保持一致,为“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财政拨款类幼儿园除伙食费、校车费等据实列支的收费外其余收费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财政,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各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可在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制定本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七)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根据其办园成本、办园质量、群众承受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应保持学年内稳定。

四三、退费原则

(一)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育教育费执行学期内标准;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取整天数,下同)的,收取当月一半保育教育费;幼儿在园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全额收取当月保育教育费。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育教育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育教育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育教育费。

(二)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育教育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四、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六五、收费台帐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各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辖区内幼儿园收费标准情况。

七六、成本核算制度

健全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定期核算制度。每三至五年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民办幼儿园按年度定期向家长公开办园成本,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年度幼儿园收费情况报告表

2.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9日

请下载附件:

附件1:年度幼儿园收费情况报告表.xls

附件2:幼儿园收费公示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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