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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披露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4-15 17:39:54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单位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截至2019年底,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累计归集信用数据45亿条,形成了覆盖全市各类主体的信用档案库。各部门查询使用信用信息73.4万余次,形成联合奖惩案例4.7万余个,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扶持、行业监管、积分入户等领域应用中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各单位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披露使用信用信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包括公示、查询和政务共享(具体工作指引见附件1)。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开展“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表彰奖励等”,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人力资源、商贸流通、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领域的监管管理”等工作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共享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等有关文件,以及今年拟出台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均对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进行了明确。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归集,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或信用报告的形式供各单位查询使用。各单位可通过信用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广州”)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企业公开信用档案或信用报告(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2)。查询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

  三、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依法依规。对纳入联合奖惩对象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奖惩备忘录和《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穗府〔2019〕1号),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由国家部委认定,或市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的标准认定。目前已纳入联合奖惩实施对象的名单目录见附件3。

  各单位可依据本行业、本领域管理规定,对存在慈善捐赠、优秀等级、表彰奖励等守信记录的信息主体实施相应激励措施;对存在行政处罚、欠税、欠费、经营异常名录、不履行承诺等失信记录的信息主体实施相应的约束措施。各单位要树立“公示即惩戒”的观念,加强失信记录的信息共享,发挥信用记录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

  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各单位充分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好的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违法失信的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

  五、引导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加强信用管理。各单位在日常政务服务工作中,要引导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工作指引进行信用修复,改善信用状况,提升信用等级;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过程中,要引导联合惩戒对象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修复途径加快完成信用修复,及时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六、总结推广应用成效。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情况纳入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城市信用监测指标数据报送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将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工作成效推送至市信用办。

  七、维护信用主体权益。各单位要加强信用主体正当权益保障,依法依规归集、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及时解决信用主体关于信息异议、信用修复等相关诉求;不得超过履职权限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象向社会公布前,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理由和依据。

附件: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廖伟,联系电话:8312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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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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