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拟增设部分广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现将拟增设的部分广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特此公告
联系处室: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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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拟增设广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_20210604.pdf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