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我委印制了《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穗发改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鼓励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有效对接。但随着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及我市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和目标,以及能源“双控”新要求等形势任务变化,补助资金需要拓展至大型公共建筑和数据中心等行业领域、资金安排和下达流程需要符合新要求、验收指南(含评分标准)需要与行业领域相结合。为此,现按照工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交通运输、大型公共建筑和数据中心等行业领域,拟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按《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管理办法正文的修订
一是拓展资金支持对象。大型公共建筑、数据中心两个行业领域拟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资金支持对象新增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区级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考虑到系统建设难易程度,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项目验收的等级评定只设甲、乙两个级别,在等级要求和评分项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对应等级通过的分数和难度,相应的补助金额也调整为甲级10万元、乙级5万元。
二是根据部门职责,理清了市发展改革委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补助资金上的职责分工;优化完善资金下达流程,补充了市发展改革部门处室征求意见和异议处理、集体审议,以及向市财政部门请款、划拨和收取拨付回执等环节,并明确鼓励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系统升级,但不给予二次财政补助,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三是《广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穗发改〔2018〕775号)替代了原管理办法中“采集电力、热力、固态能源、气态能源、液态能源等能源数据,实现数据查询和监测”等内容的描述。
(二)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的修订
一是删除原资金管理办法的附件1“等级认定标准”,以新增的附件1“系统等级建设要求”及“验收评分表”等内容替代;
二是只保留验收指引中的“对接和验收”工作部分内容,项目入库和资金管理相关内容纳入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应条款中;
三是以验收指引为母本,吸纳原资金管理办法附件资金申报指南修改附表。(1)将验收指引附件2“对接申请表”和附件4“验收申请表”合并,形成“对接和验收指南”的附件2“对接验收申请表”;(2)将验收指引附件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修改为“对接和验收指南”附件4“验收申请报告”,增加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品种在线监测等内容;(3)按照“对接和验收”内容要求,修改验收指引附件5“验收形式审查表”,作为“对接和验收指南”附件5“验收形式审查表;(4)修改验收指引附件3“验收评分表”,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聚焦内容,相应调整评分项和评分情况,以及将原12项基本制度建设内容要求,作为对接工作内容不列入打分项。并将评分结果和“系统等级建设要求”作为等级评定的双前置条件。评分项中增加了碳排放和电力需求侧等内容;(5)修改验收指引中附件6“对接验收流程图”。
二、征求意见时间
公示之日起30日
三、意见提交方式
如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或依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注明单位和职务职称;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一)邮寄方式。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邮政编码:510032。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fgwnyc@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