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广州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破解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坚持“规划引领、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力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在用地、审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运营、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模式,更好满足人民交通需求。
(二)工作目标。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促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和有序发展,逐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确保全市年新增停车泊位数与小客车增量基本匹配,保持城市停车供需适度平衡的发展格局。
二、支持政策
(三)加强规划引导。
1. 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全市停车资源普查工作,按照控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2. 制订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建设时序、建设主体、资金来源,有序安排停车设施建设。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场项目,要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安排。
3. 动态完善规划配建停车标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居民拥车情况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定期评估、滚动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
4. 停车配建指标分区管理。按照差别化停车供给策略,实行分区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依据《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对公交可达性较好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泊位可进行折减。鼓励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如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在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下,适当增加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停车泊位。
(四)强化用地保障。
5. 优先保障停车场用地供给。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的,其建设规模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供给。
6. 多方式供应土地。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规定设置平面临时停车场,也可通过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有效的用地协议后按规定设置平面临时停车场,不涉及建(构)筑物建设的平面临时停车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合理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停车场用地单独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长于20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使用年限与项目用地使用年限一致。
8. 增强土地复合利用率。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交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停车泊位供给不足的老旧小区,符合通行、安全、消防要求基础上,可依法利用小区边角用地、闲置空地、小区道路等公共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涉及建(构)筑物建设的临时停车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按照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整体开发、统一建设,推动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依法回收闲置用地、高架桥下空间、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人防工程,按规定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9. 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利用自有划拨建设用地新增停车设施的,建设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地下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且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安装可拆卸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停车设施等的,不计收土地价款。
(五)简化审批程序。
10. 简化机械式停车设施审批程序。安装地上露天机械式停车设施应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鼓励各方参与,畅通协商渠道。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执行。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在人防地下室内部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或阻挡人防工程防护设施使用,在平战转换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
11. 优化自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满足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的情况下,新增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原用地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其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要求的停车配建指标。
12. 提高建筑类停车设施项目审批效率。建筑类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按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办理,可采用合并办理、告知承诺、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六)创新投融资模式。
13. 规范有序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PPP模式。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存量公共停车设施盘活,支持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提供物业开发等经营性资源、授权提供配套服务等方式给予社会资本合理回报,增强公共停车场项目吸引力。PPP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指定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按相关程序、相关规定履行前期论证、入库和审批手续。
14. 拓展停车设施多样化投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新增停车设施,或通过融资租赁、合资、众筹、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
15. 创新多渠道融资模式。允许利用经营性停车场(库、楼)所有权、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用地的停车设施投资者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可利用停车设施产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等融资;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停车设施的投资者,可将经营权进行市场化融资。
16.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进行组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
(七)优化经营环境。
17. 配置经营性资源。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停车场用地并投资建设50个及以上泊位和利用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泊位数量的前提下,可配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用于配套汽车美容、维修、租赁等增值服务。其中,地下公共停车设施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20%,地上公共停车设施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地上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10%,并在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功能为商业的建筑面积或比例,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应按市场评估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项目,可以依法设置户外广告。
18. 规范产权办理手续。停车设施投资者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受到限制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不动产权利限制事项。其中公共停车设施须整体或整层确权;单层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分割转租,且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可对外销售和固定出租,相关限制要求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约定。
19. 健全停车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实时上传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方与社会投资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无须办理价格核定手续。
(八)提升管理水平。
20. 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建设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经营性停车设施和预约停车平台的泊位信息,基本实现经营性停车场信息全覆盖,实时公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信息,供市民查阅、预约。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开发推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营造便捷出行环境。
21. 鼓励共享闲时停车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保障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停车共享,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收益参照《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因实施共享停车产生的设备改造、安全管理、人工投入等费用,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三、组织保障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建立城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市城市停车管理各方面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治理新格局。各区政府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十)完善项目推介机制。纳入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发布,拓展社会资本获取信息途径,推广典型停车项目建设案例,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和配合力度,落实用地保障,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城市停车协调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