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159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9日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