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三)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以上(含3.5%);
(二)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以上(含6%);
(三)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中的食品烟酒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4%以上(含4%);
(四)当上述三个锚定价格指数均未达到启动条件,但在重大节日期间或价格涨幅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个别时段,视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向第(一)(二)类保障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
四、联动方式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由市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月启动,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月测算,由市统一确定。
(一)按照锚定价格指数条件启动时,补贴标准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当月城乡低保标准×我市当月SCPI同比涨幅,并进一取整到元。测算的补贴标准低于50元/人•月的,按50元/人•月发放,超过5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二)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启动条件启动时,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研究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位。补贴发放时,要对补贴对象进行甄别,防止漏发、重发。补贴对象中有交叉身份的人员,不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原则上按现有渠道发放,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统一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或“价补”等,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价格补贴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专款专用。
七、资金保障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要对当地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国家调查队等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高效衔接,优化内部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联动机制的实施工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及时报送有关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发生。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各部门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区执行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
(三)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牵头启动或中止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统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统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认真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四)优化工作程序。每月10日前,市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分别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上月分类统计的保障对象数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当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上月分类统计的保障对象数据;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在广东调查总队反馈数据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印发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至各区,由各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实施,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当月月底前,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将本系统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将本部门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本辖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汇总情况报当地政府。
(五)加强宣传解读。各区、各部门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应2022年8月物价指数起施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穗发改〔2017〕11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