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司法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价〔2007〕9号)等9份价格管理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请各区抓紧清理废止相关价格管理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
2.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doc
2.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