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7号)、《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粤粮规〔2022〕2号),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应直接适用”的要求,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