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 ||||||||
1 | 节能监察 | 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水平,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2022年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 国家、省、市指定名单 | 重点检查事项 | 100%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十二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 4.《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 5.《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 |
2 | 粮食流通及储备粮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我市纳入国家粮油流通统计信息系统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4%-10% | 每年二至三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粮发〔2018〕263号) |
3 | 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规定的粮食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2% | 每年两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
4 | 对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区两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4% | 每季度至少 一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 |
5 | 粮食流通及储备粮检查 | 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 | 市、区两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10%左右 | 每季度至少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