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有关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