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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29 17:56:08

市有关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局: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公共机构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做表率,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将《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等工作的通知》(粤能节能〔2023〕62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我市2023—2024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一)自评申报。根据《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可以自愿申报参加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填写创建备案表,结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2)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3)编制创建实施方案,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二)名单报送。名额分配表(附件4)内的单位推荐名额不得少于1个,可以多报。鼓励其他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节约型公共机构推荐工作,数量不限。请市有关单位、各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于2024年1月4日前将本系统、本辖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附件5)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附件6)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组织实施。列入创建名单的创建对象应当积极落实各项创建任务,确保创建质量和进度,于2024年9月底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各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加强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的指导和推动。

  二、复核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根据《通知》要求,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附件7),应当对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对获得称号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请市有关单位和各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辖区相关单位开展自评,于2024年9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遴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一)遴选范围。根据《通知》要求,在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机关、市级及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等6个类别,分别进行遴选。

  (二)材料报送。请市有关单位和各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辖区相关公共机构积极参加能效领跑者遴选,对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填报《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附件8)和编写单位节能工作案例材料,于2024年9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       

       1.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等工作的通知.doc 

       2.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docx

       3.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

       4. 广州市2023-024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5.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doc

       6.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doc

       7. 广州市已获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名单.doc

       8.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doc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盛叶文,020-83125991;孙何瑞,020-83544052;邮箱:shengyewen@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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