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转发你局,请知悉。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粤卫规〔20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精神,经省司法厅 审核同意,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粤计生委〔2002〕7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