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4〕1073号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及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相关规定,为确保职业资格考试顺利开展,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现重新公布如下:
一、理论科目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在本通知规定的上限标准(详见附件)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技能人员考试应当进行综合评审科目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每人每次不高于250元的标准(不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理论科目考试费上限标准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理论科目考试费上限标准表
单位:元/人·科
说明:1.省级考试单位在上述上限标准内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考试费标准。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不合格需补考的,按考试科目对应的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