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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利凯新城(二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1-20 15:51:56

广州利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利凯新城(二期)节能报告》和《关于做好利凯新城(二期)项目节能工作的承诺书》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对上述材料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单位组织编制的《利凯新城(二期)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作出的节能承诺符合相关要求,我委原则同意本项目节能报告(统一项目代码为: 2018-440113-70-03-825630)。

  二、根据你单位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村,项目建设13 栋高层住宅、 21 栋 7 层住宅以及公建配套、沿街商业、1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30.60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为1456.39吨标准煤(当量值),电力消耗量为954.98万千瓦时。项目住宅年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为34.92千瓦时/平方米,年单位建筑年综合能耗为5.77千克标准煤/平方米;沿街商业年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为57.57千瓦时/平方米,年单位建筑年综合能耗为7.2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公建配套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为65.46千瓦时/平方米,年单位建筑年综合能耗为8.16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请你单位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委。

  五、请你单位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委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节能承诺,以虚假材料通过节能审查等情况,我委将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视情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广州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联系电话:020-83134110)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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