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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广州云产业园项目二期节能报告》和《广州云产业园项目二期承诺书》收悉。经研究,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三条有关“节能审查部门应依据……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广州云产业园项目二期(项目代码2012-440113-04-05-678672)不满足所在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不予通过该项目节能审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