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欧昊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报来《欧昊集团总部大楼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欧昊集团总部大楼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019-440115-70-03-044222)。
二、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自贸区南沙新区明珠湾起步区,项目占地面积165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8839.2平方米,主要建设2栋综合性大楼,其中一栋47层高的西塔,主要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一栋29层高的东塔,主要用途为商业、办公。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2438.3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为1901.76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耗量为16.37吨。项目酒店单位面积电耗为120.07千瓦时/平方米;项目办公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为69.11千瓦时/平方米;项目商铺单位建筑面积电耗45.63千瓦时/平方米。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应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议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和辅助决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四、项目应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关于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可再生能源利用(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绿色建筑等级目标进行建设,鼓励按超低能耗建筑目标进行建设。
五、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委。
六、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如您对本批复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