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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部水厂二期厂区建设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9-02 12:43:05

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报来《北部水厂二期厂区建设工程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301-440111-17-01-867631)。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

  二、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道鸦岗村。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98227.92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北部水厂建设、鸦岗泵站改造及配套原水管道等。项目建成后设计新增日供水量90万立方米/天。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9776.8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为7955.09万千瓦时。项目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可比综合电耗为124.01千瓦时/千立方米。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应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按要求在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报备。

  六、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如您对本批复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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