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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越秀公园等景区临时门票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1-28 12:41:16

市林业和园林局:

  来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申请越秀公园2024越秀花灯会门票价格的函》(穗林业园林函〔2023〕241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申请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第二十二届流溪梅花节门票价格的函》(穗林业园林函〔2023〕258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提升临时活动门票价格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州市发改委关于加强我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函〔2023〕823)号有关精神,现就你局所属景区临时活动门票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景区内举办的临时活动原则上实行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面向游客自愿选择参观的临时活动,经你局同意后,可收取门票。为充分体现公益性,应按穗发改规字〔2019〕1号规定,从严控制临时门票的实行时间、频次。

  二、经你局同意的、在你局所属景区内举办的临时活动,其临时活动门票价格不再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你局按照不营利为原则确定门票价格,同时抄送我委,并向社会公示。

  三、所属景区运营主体在临时活动前,应及时在售票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及在其门户网站专设专区同步做好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实行时间、成本预测和信用承诺书。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运营主体还应在上述场所、位置公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临时活动收入成本费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涉及预提景区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的,还应按年度公示预提的设施、管理费用实际使用情况。每次信息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台账留档。

  三、请你局督促所属景区做好明码标价、临时活动收支情况公示以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复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由你局按年度汇总形成所属景区当年临时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含收入成本费用情况)送我委,以便加强价格政策后评估。

  附件: 信用承诺书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信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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