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报来《鞍钢联众2024年上半年设备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402-440112-04-02-949496)。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
二、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道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号。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炼钢精炼工序和炼钢一、二厂熔炼工序除尘系统改造、炼钢连铸等区域排放源治理改造、大宗原料料场超低排放改造、冷轧厂喷砂机喷砂仓集尘仓粉尘逸散整改、热轧厂 HSM 线多功能计升级改造和搭建超低排放管控治一体化平台等。
三、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6495.6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为5285.28万千瓦时。项目改造后炼钢一二厂新增除尘系统、炼钢精炼工序除尘系统、加料除尘系统、研磨除尘系统和切割机除尘系统除尘器比电耗分别为4.14、4.11、4.13、4.25和4.15千瓦时/万立方米。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应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按要求在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报备。
六、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如您对本批复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