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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花安堂集团健与美科技产业(番禺)示范基地(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6-02 16:11:49

花安堂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花安堂集团健与美科技产业(番禺)示范基地(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花安堂集团健与美科技产业(番禺)示范基地(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201-440113-04-01-998824)。

  二、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HL17G-02龙丰路西侧地块,项目总建筑面积19.46万平方米,项目新建M1、M2、M3生产厂房、W1物流存储仓库、污水处理站、C1碳基大楼、R1中试车间及其辅助配套系统、1号宿舍、1号地下车库等配套附属建筑,项目竣工后年生产彩妆类产品约1.08亿件/年,洗护护肤类产品约2.4亿件/年,健食类产品约3.54亿件/年。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5447.22吨标准煤(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为2293.0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总量为2938.18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总量为138.06万标准立方米。项目彩妆类单位产品能耗为177.62千克标煤/吨,项目护肤洗护类单位产品能耗为68.63千克标煤/吨,项目健食类单位产品能耗为146.51千克标煤/吨。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应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议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和辅助决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委。

  五、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如您对本批复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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