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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206-440116-04-01-131614)。
二、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永和北片区黄振龙以北、永安大道以南、香荔路以西、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以东区域,项目用地面积22824平方米,建筑面积31684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1栋三层展厅、1栋四层生产调度中心、1栋一层变电房,1栋臭氧制备间、1栋仪表间和1栋排风塔等,项目设计日污水处理量为8万立方米/天,干污泥量处理规模为27.5吨/天。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2150.60吨标准煤(当量值,含一期已批复污泥处理用能93.44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为1360.34万千瓦时,年蒸汽消耗量4718.49吨。项目单位污水处理总能耗为0.0737千克标煤/立方米,项目单位干基污泥处理能耗为56.4千克标煤/吨。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应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议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和辅助决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委。
五、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如您对本批复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