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你单位送来《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请审批东山电影院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东山电影院项目建设对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和中心城区闲置土地资源,提升片区功能价值,解决企业文化体制改革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16届66次〔2024﹞9号),原则同意《东山电影院项目建议书》。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1号原东山电影院址,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2738.70平方米(可建面积2354.20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16092.8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094.8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998.02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电影院、商务办公、商业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25034.1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9051.52万元,工程其他费用15151.05万元,基本预备费用538.21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293.3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相结合的模式。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16届66次〔2024﹞9号),原政府投入的1.4亿元作为资本金注入本项目,剩余资金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自筹资金中30%为企业自有资金,70%通过国有银行贷款筹集。
四、建设管理模式。由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本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委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