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地区医疗机构的价格公示行为,确保健康的医疗服务价格秩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委起草了《广州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少数医疗机构因医疗服务价格标示不规范引发了一些纠纷,且我委也时常接到患者(或其家属)针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收费公示情况的相关投诉。同时,随着医药卫生综合改革的深入,各医疗机构已逐步实现药品零加成。根据市场需要,各医疗机构也逐步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模式,原有的价格公示方面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医疗服务发展的需要。
此外,原《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12〕81号)已于2017年4月失效,为了填补管理空白,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我委制定了《规则》。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形式、医疗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等。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新增、特需以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前的告知义务,并要求公示新增项目的试行时间。
《规则》第五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新增、特需以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前,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还应当公示试行时间。上述要求契合了《关于家庭式产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134号)以及《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二)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实行零差率承诺。
《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向公众承诺并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医用材料,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针对此前国家在放开药品价格后又实行除中药饮片以外药品价格零差率的政策进而导致监管部门执法难的情况,结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也已实行零差率的现实要求,此条规定公立医院应当对公众作出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零差率承诺,既保证了患者的知情权,又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三)明确医疗机构对依托其开展的医疗后续或相关服务收费公示的监督指导责任。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依托其开展的医疗后续或相关服务收费公示行为具有监督指导责任。针对医疗机构内日益增多的各种医疗后续服务和关联服务收费(如陪护、超市、餐饮等),此条明确医疗机构的监管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关条款的疑问和解答
(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方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答:《规则》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在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显著位置,可采取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机、公示牌(栏)、价目表(本)等方式,或在门户网站、手机APP等多媒体终端实行价格公示。针对新媒介对医疗服务机构和患者生活产生的深刻影响,此条列举了多种价格公示方式,便于医疗机构根据自身不同情况灵活选择。
(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时,不同情况要符合不同公示要求。《规则》第五条对包括新增、特需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内容作出要求;第六条对药品价格公示内容作出要求;第七条对列入除外内容、说明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内容作出要求;第九条对按病种收费的价格公示内容作出要求。投诉举报电话12358也应标明,方便患者监督。
在《规则》征求意见时,部分医疗机构反映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内容相对较多,不利于公示版面设置。但由于所要求公示的内容均属患者需了解的重要内容,若删减将不利于保障患者知情权。公示时,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公示载体,保证至少一种公示载体上完全涵盖《规则》中要求的公示内容,并在其他公示载体上做好查询指引即可。
(三)执行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如何调整公示价格?
答:由于医疗机构执行价格并非一成不变的,在价格发生变化时,为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规则》第十五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执行新价格时,需同步调整公示内容的责任,尽量避免新旧价格过渡时期产生的价格纠纷。
四、解读途径
与《规则》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同时公布。
五、解读时间
《规则》印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