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修订拟印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通知》?
(一)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原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34号)有效期届满。根据2016年国家重新修订的《旅游法》以及省发改委出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等政策文件精神,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均提出了具体的新要求与规定。其中,《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关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定价范围。《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也同时明确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定价权限为市管市属及所辖城区的景区、县管县属及辖区内景区(县级市改革为区的,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故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政策,我委根据最新政策变化情况以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征求意见后,对我市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适应旅游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一是规范门票定价的依法行政行为,特别是按规定履行定价工作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定价。二是规范景区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促进景区经营者按照行为规范执行价格政策,切实做到依法经营,同时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政府的定价行为和景区单位的经营行为,为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三)符合深化景区门票价格改革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价格管理部门要“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因此,修订新的规范性文件将依据《价格法》《旅游法》及《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面明确属于政府定价景区的界定,对属于政府定价的严格履行政策规定,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予以放开,由经营企业(单位)自主定价。另一方面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本着充分体现景区公益性与“分类定价、分级管理、程序规范、定期评估、加强监管”的五大原则,改革现行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通知》有何特点?
《通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首先,规范名称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一致,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统一规范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表述;其次严格规范定价程序,制定或提高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按照《旅游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明确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必须进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程序。二是推进景区门票管理改革。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景区的不同性质,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同时明晰关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界定标准,明确景区价格管理形式;逐步推进降低门票价格机制,原则上推行一票制;明确景区门票价格上调幅度与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发改部门的规定(发改价格[2007]227号),从严控制临时门票的实行时间、频次和价格水平;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色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或建立特定群体免费开放日制度,切实体现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公益属性及惠民的原则。三是加强定价机制的创新管理。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景区目录清单管理,将归属不同类别的相关景区门票价格及基本情况进行统一归类梳理,从而使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更加系统化,有利于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同时,对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积极配合统筹安排,提升价格管理工作效率。四是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审和监测制度以及景区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以便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动态监管。特别是临时活动门票价格申报,必须严格执行告知承诺制及收支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临时活动收支盈利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我市景区门票价格监管体系。
三、哪类型的景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通知》第三条规定,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或管理的景区,其门票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性的交通运输服务(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制定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时,要如何履行定价程序?
为提高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需严格履行定价程序。一是由经营单位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实行成本监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实行成本监审。三是按照《价格法》《旅游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实行价格听证,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高价格决策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性。四是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提前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及经营单位意见。
五、景区门票价格的定价原则是什么?
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应体现公益性,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
六、如何分类定价?
一是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二是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三是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四是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七、享受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有哪类群体?
《通知》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景区门票应按以下规定实行统一的价格优惠政策:一是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1.2米(不含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实行半票优惠;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学生实行半票优惠。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区门票优惠按《广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二是对持有效证件的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对持有效证件的60周岁(含60周岁)至64周岁(含64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票优惠。三是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本市户籍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实行免费;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有一名陪护人员半票参观。四是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色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建立对特定群体的免费开放日制度。
八、景区能否对本地游客和外地游客设置不一样的门票价格?
不可以。《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景区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九、景区门票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是实行明码标价。《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景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景区应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标明票价种类(即普通入园门票价格、园中园门票价格、临时展览门票价格及联票价格等)、门票价格优惠对象和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二是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三是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但在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可采取在原门票上加盖印章的方式实施减免优惠政策。四是有偿游乐项目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做到明码标价,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以隐瞒或欺诈等方式,对游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五是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十、价格管理部门如何做好景区门票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是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实行目录管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及时公布,接受监督。二是建立景区价格信息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按年度向价格部门报送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化、收支结余等情况。价格主管部门每3年对门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