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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9-21 0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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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接上位政策文件,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管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废止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2号)。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函〔2017〕313号),我委对废止上述文件印发的《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原《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1号)与《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2号)出台以来,对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行为的服务收费与用电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但是,由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对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与原规定存在冲突。因此我委制定《通知》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内容变化

(一)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上限调整

根据《通知》,7月1日起,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从原《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1号)规定的每千瓦时1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下调了0.2元。

(二)充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适用范围扩大

根据《通知》,7月1日起,我市执行大工业电价充电设施适用范围从原《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2号)规定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调整为各类充电桩,扩大了实施范围。

(三)充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适用条件改变

根据《通知》,7月1日起,我市执行大工业电价充电设施适用条件从原《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2号)规定的具有经营资质、向公众或一定规模定向向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服务以及有一定设施数量、用电容量等相对严格申请条件转变为已安装独立电表,大幅降低适用门槛。

(四)充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申请主体流程转变

根据《通知》,7月1日起,我市充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流程方式从原《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2号)规定的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向广州供电局提出申请转变为广州供电局为不具备分时计量装置的充电设施更换电表,更换一个实施一个。减少了用户申请程序与困难,变被动为主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其他相关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电压等级

根据《通知》规定,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执行。

(二)氢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

根据《通知》规定,氢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执行《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规定的蓄冷电价政策,即以用户对应电价类别的平段电价为基础,峰平谷电价比为1.65:1:0.25,各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参与峰平谷电价比价计算。实行蓄冷电价的企业和项目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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