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网页 无障碍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价格和收费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6-06 06:57:14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对《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穗价〔2014〕107号)进行了修订。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函〔2017〕313号),我委对修订后发布的《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原《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14〕107号)出台以来,对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明码标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实施细则》依据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废止。同时,因我市机构改革的原因,原广州市物价局已经撤销,价格主管部门已经调整为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出台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研究并征求意见后,我委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并未改变《实施细则》的主要法律依据、立法目、及主体框架,仅对个别概念字眼、内容表述进行了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一)制定依据

由于《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已经废止,将原文中第一条的制定依据改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

(二)经营服务活动的定义

为了与《实施意见》第二项第(一)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表述保持一致,将文中两处内容进行了修改:

1.将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经营者”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

2.将第三条“……是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修改为“……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

(三)主要标示内容

为了与《实施意见》第五项第(一)点:“……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的规定保持一致,将《实施细则》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定价方式、地区类型、收费依据(收费证明编号)、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停车场地址、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明码标价内容不包括收费依据。”修改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四)标价牌样式公布网址

因机构改革,原广州市物价局撤销,价格管理职能调整到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故“广州价格信息网”已经停止使用,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两处“广州价格信息网”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目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均在价格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收费项目的表述方式

为了与《实施意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保持一致,原文所有条款中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修改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