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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供电局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供电局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1-23 03:03:00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简化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报批流程,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供电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2号,下称《通知》),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穗发改〔2016〕775号)试行期已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等政策文件精神,落实市政府有关简化大工业电价审批流程的要求,配合我市公交电动化工作开展,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供电局,经过深入调研,会议研究,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内容变化

(一)明确申请主体

《通知》第一(一)点明确申请主体可以是报装主体或者缴费主体,即报装户主或缴费账户企业,不再限定只能由报装主体申请,充换电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申请主体。

(二)调整适用范围

《通知》第一(三)点明确充换电设施须向社会公众或一定规模定向向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将向环卫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列入申请范围。

(三)清晰明确条件

《通知》第一(四)点明确同一报装主体且同一电源供电作为充电设施的申请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避免因条件不够清晰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四)提前申请时间

《通知》第二点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落实项目登记、规划选址、用地等条件后,即可提出申请,无须待报装接电获批后申请。充换电设施接电同时可直接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无须先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五)改变审批主体

《通知》第二点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广州供电局提出执行大工业电价申请,广州供电局核实营业执照、充电桩数量及容量后执行。建设、运营单位无须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申请方式

(一)已报装接电设施

符合申请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凭附具体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向所在行政区供电局提出执行大工业电价申请。

(二)未报装接电设施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在落实项目登记、规划选址、用地等条件后,凭附具体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在向所在行政区供电局申请报装接电同时提出执行大工业电价申请。

四、相关政策

(一)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与基本电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电压等级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2016〕2747号)规定,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其他电压等级按相应价格标准执行。

(三)其他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规定,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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