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广州地区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发改规字〔2018〕11号)等规定,经按程序审议,现予以公布《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广州地区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发改规字〔2018〕11号)等规定,经按程序审议,现予以公布《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