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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6-11 08:26:30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文件精神,现组织申报2018年度第一批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经论证审批通过并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

广州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凡符合要求的项目,可按规定申报。

二、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或免费例数,患者反馈意见),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文件。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五)《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

(六)《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七)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请于2018年6月15日--6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越秀北路311号1808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将附件1、2、3表格电子版发至gzsfc@gz.gov.cn和lyq@gzmed.gov.cn。

附件:1.《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2.《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

3.《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赵月明,电话:83228865,

张明晋,电话:83228866,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罗宇清,电话:81082771)

请下载附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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