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核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元/千瓦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适当下调。
请做好明码标价与宣传解释工作。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